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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达国家农机合作社发展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

信息发布者:zyl216419
2017-09-26 15:59:28

各个合作社成员对劳动力的需求不同,需要工时长短不一, 或是没有足够的 工作量来独立雇佣全职劳动力,农业劳动力合作组织应运而生,主要为合作社成 员提供稳定和有技能的农业劳动力,形成各合作社之间农业劳动力的共享。

发达国家对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都有相关法律法规,特别是对农机作 业、教育培训、农机产品质量和安全等,并在法律框架下实施了政府的干预。因 此,我国应在《农业机械化促进法》法律框架下,尽快出台涉及农机各方面的细 节法规,尽快出台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》,健全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法 律法规体系。

我国政府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政策干预应以相关法律为框架和指引,强调以 经济手段对农机社会化服务进行引导和扶持。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政策应向多元化 发展:继续对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专项补贴;继续实施农业机械用油专项补贴;继续执行农机作业免税政策;加大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; 在现有的农村融资渠道基础上,改善融资环境,增加专门为农业机械化融资的渠道。 

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,我国农机服务组织体系的建设可以包括3个层次: 第一个层次是行政管理服务组织,这一层次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 划和行业相关政策、法规的制定与监督。

第二个层次是为农机经营主体服务的组 织,这一层次的主要职能是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、推广、信息开发服务、培训、 农机产品质量鉴定、安全检验以及农机产品的零配件供应、维修和安全保险等服 务范畴。这一层组织可以包括政府、中介性的公益机构、各种农业合作组织以及 各种企业性的服务组织。

第三个层次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机械化作业的服务组织。 它由农机大户和各种农机服务组织以及各种企业性的服务组织构成,是农机社会 化服务的中坚力量。

应逐渐引导各类农机服务组织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 运行机制,制定行业自律规则,拟定农机合作组织、农机协会章程和农机服务协 议、合同等规范化文本,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运作,保护农机服务组织及其成员 的合法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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